点击量:1113 发布时间:2024-10-21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尝试购买进口食品, 那么与进口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你又知道多少呢? 下面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
1 食品安全的定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 食品安全的意义和原则 食品安全意义: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社会治理稳定,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品安全原则: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3 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4 海关监管职责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输华食品出口国(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约束。 二、进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进口食品安全主要法律 【1】《海关法》 LAW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2】《食品安全法》 LAW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LAW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LAW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进口食品安全主要行政法规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LAW 第四十四条 进口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LAW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三)进口食品安全主要部门规章 【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当前最重要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综合性部门规章。全文由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组成,共79条。 第九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三十三条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2】《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该规章全面规范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四)其他法律法规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进口食品安全重要法律制度 (一)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审查评估制度 (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三)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制度 (四)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五)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制度 (六)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申报制度 (七)进口食品口岸检验检疫制度 (八)进口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监管制度 (九)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十)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制度 (十一)进口食品记录制度 (十二)进口食品召回制度 四、海关提醒
购买进口食品时要学会“一查 二看 三验” (一)查 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情况。 (二)看 看是否有中文标签,不要购买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全、内容不清晰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三)验 可向商家查看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与所购买的产品信息进行比对。 另外,如需进一步了解海关政策法规, 可登录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进行查询; 或者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供稿:石家庄海关教育处 监制/郑勇 审校/郑惠华 编辑/邢兆洁 作者/郭九闸